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未告知听证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诉讼 2025-01-03 15:21 标签: 行政处罚 未告知 听证

1、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程序。
2、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认定。
3、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周海峰律师

周海峰律师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建筑工程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