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强制执行满足条件的可以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025-03-14 16:05
不可以。
1、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结果未作出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若存在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04-27 17:24
行政复议后不能中止行政处罚。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在行政复议期间,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中止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应当中止行政处罚行为。
3、如果因为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2025-03-20 15:52
对于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而言,是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如果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作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则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04-23 10:59
2025-01-16 10:29
可以强制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