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后不能中止行政处罚。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在行政复议期间,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中止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应当中止行政处罚行为。
3、如果因为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12-18 09: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4-12-25 15:03
2025-03-14 16:05
不可以。
1、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结果未作出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若存在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11-14 15:32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包括: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等情形。
2025-10-11 13:51
行政处罚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