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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

其他 2024-10-12 13:50 标签: 处分行为

关于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主要体现于三点,详述如下:
首先,是两者遵循的原则存在区别。
在处分行为中,标的物的特定化被严格遵守,而对于负担行为而言,对这方面则不予限制;
其次,从本质上看,处分行为因为具有处分性质,通常归属于物权行为类别,然而负担行为却并不具备这种特征;
最后,在成立所需的条件方面,处分行为往往需要处分人先拥有处分权才能实施,相比之下负担行为则无需行为人事先拥有相应权限。
进一步分析说明,处分行为又具体囊括了物权行为以及准物权行为两类,详言之:
物权行为主体通常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且具有独立性;
至于准物权行为,其实质为涉及到债权或者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
另一方面,负担行为亦具备自身独特的特性,例如:
一旦负担行为依法有效确立,债务人便负有向债权人进行给付的义务;
此外,债权人根据相关书面协议或法律规范也享有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利;
另外,出卖人也负有为购买者交货,并使购买者得以获得物品所有权的义务。
总的来说,处分行为是通过直接使相关权利发生、变更或消失来实现法律行为职能,而负担行为则更侧重于引发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吕彦辉律师

吕彦辉律师

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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