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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由谁保存

其他 2024-09-29 13:42 标签: 先行登记

先行登记保存是由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保存。根据有关规定,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在得到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前提下,可以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在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杨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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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德善(宿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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