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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该作何处理

其他 2024-09-21 14:15 标签: 案外人 执行标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的处理是: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出执行异议要符合什么条件?
1.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应当是案外人。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因执行行为而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
2.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应当是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结束时。
3.异议的理由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能排除执行其他物权(如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4.一般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5.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负有举证责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事实。此外,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康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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