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地役权属于绝对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即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其效力及于一切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023-02-25 11:20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主要区别在于:(1)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2)权利内容之法律上所对抗的人范围不同。绝对权是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3)权利适用领域不同。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起源于德国民法,一般认为,至迟在康德的时代,就已经认识到了绝对权与相对权之间的区别。康德认为,物权或对物权是得以排除一切其他占有人对该物进行私人使用的权利。萨维尼则从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出发建立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他认为这两种诉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或特定的相对人,也就是说,对物之诉可以对抗一切第三人、一切占有人,而对人之诉则不能;由此,对物之诉所代表的对物权,就以其对抗一切人的普遍效力,而区别于对人之诉所代表的债权。所以,一切权利都可以按照这一标准,分为两大类:“对抗一切人的权利”与“对抗特定个体的权利”。在此后的学术发展中,尤其是在潘德克顿法学中,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构成了权利的一种主要分类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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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13:50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产生时间是地役权合同签订之日起。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
2022-08-10 15:40
诉权是相对权。
绝对权也叫对世权,是指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人格权等。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即只要不去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即可,因而绝对权一般是支配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2022-09-28 14:53
绝对贫困标准如下:一般社会成员从事正常社会活动所需要的最低消费量,不仅包括达到最低营养标准所需要的食物消费,还包括其他必需品的消费和一部分参与社会基本活动所需的支出,这恰恰是为绝对贫困定下的一条标准线,低于这一标准的就是绝对贫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025-04-08 16:27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法定地役权仅限于法律规定情形产生,只能用于实现公益。
地役权的性质如下: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