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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他 2024-09-05 14:41 标签: 仲裁 诉讼

1.适用前提略有差异。
如贵方经协商后决定以仲裁方式处理审议道路,双方必须满足自愿性要求,签订明晰的仲裁协议。
若双方缺乏此类协议,仍有任何一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将对此不作任何回应。
因此,仲裁程序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便是存在规范有效的仲裁协议;然而,在诉讼程序中,并不要求事先就某项事务达成协议,只需有一方人士主张其权益受到了侵害,便有权向司法机关提交诉讼文件。
2.管辖权限各有不同。
在诉讼程序中,具体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专属管辖。
以上三者需结合当事人间产生争议事项的实际情况,逐一判定何家法院具有管辖权。
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当事人完全有权力自行挑选合适的管辖法院。
相较之下,仲裁不受严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约。
通常情况下,贵方可在全国各地自由挑选适合的仲裁机构,无需顾虑争议发生地的地理位置、涉案标的的价值高低等因素。
3.审判团队及流程略异。
在仲裁程序中,贵方分别自由选择或者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指派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则须通过全体当事人共同认可或者共同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委派。
若仲裁小组无法就人员选拔达成共识,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便成为最终决策的关键。
反观诉讼程序,当事人并无权利对法官和陪审团成员自行打选,审判团队将采取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深入讨论的制度,秉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
由此可见,仲裁程序更能体现出当事人的自我决断权,也比诉讼更为灵活变通。
4.保密等级高低有别。
仲裁庭审过程通常倾向于非公开化,而且裁决结果亦作同样处理,除非各方当事人愿意公开,涉及到国家安全及重要机密信息除外。
相较之下,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原则上应作公开审理,但是要是含有国家安全问题、个人隐私保密需求或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公开之事项,便不能公开审理。
然而,审判的判决结果则必须公开透明。
因此,对比来看,仲裁所承诺的保密性相较诉讼来说更高。
5.救济手段略有区别。
仲裁程序通常采取一次裁决即告终结的原则,对于仲裁委员会形成的裁定,即为最后裁决。
若当事人对仲裁庭成员构成或者仲裁程序等相关事宜存疑,有权申请撤销或者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然而,法庭审理则遵循两轮审判(上诉)终审制,一个案件须经两级人民法院审查推理,并且虽然对已生效的判决发现确实存在错误,还有机会提出纠正程序之诉求。
综上所述,虽然诉讼提供的救济方式要比仲裁模式更多,但仲裁的办事效率也会优于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刘连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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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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