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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预公告下来是确定了吗

征地拆迁 2024-09-05 11:21 标签: 征收 公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即便政府已经颁布了征收土地的启动公告,也并不代表着该地块便会立即进行征收。
这个征收启动公告只是表示国土资源征用工作已经起航,然而后续究竟能否实施这样的操作还要看相关部门是否经过严格审慎的批准。
只有当土地征收方案获得通过之后,才能最终决定这块土地是否得以生效征收。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那些涉及到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收的案例而言,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被征收土地附近的村庄、组落之内进行公示。
关于补偿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分别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
被征收物的拥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自由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
除此之外,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个概念叫做安置补助。
这类补助是针对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按照其户籍人数或者户口的数量来进行计算并提供的。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集体土地之上进行的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这些法律条文对于确实在拆迁后可能成为村民的人员,赋予他们一定安置房屋面积或者宅基地面积,或者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因此,总的来说,房屋征收所涉及到的补偿款项与户主的户口信息并无直接关联,真正起作用的其实是房屋自身的价值。
至于安置补助,则与户口信息密切相关。
唯独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房屋拆迁才可能涉及到按照人口数目提供的安置补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郭长源律师

郭长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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