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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电子邮件可否做为证据

其他 2024-08-12 15:07 标签: 劳动仲裁 电子邮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电子邮件可以归类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电子邮件具有易被篡改和伪造的法律问题,所以实践中对其发挥证据的效力要求更严格一些,如往往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并结合其它证据来佐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朱成律师

朱成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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