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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刑事辩护 2024-08-01 09:34 标签: 挪用公款罪 挪用特定款物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如下:

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即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单位单独使用;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室的复杂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诚信,其次是侵犯国家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的权利,挪用具体资产罪侵犯的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具体资产的管理权;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人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特定资金和物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保管或处理的特定款物转移到其他方面;

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仅限于货币资金,包括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及国家和集体管理、储存等私人货币,不包括材料,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为特定款物,用于救灾、抢险、防洪、扶贫、优抚、移民、救济,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崔常松律师

崔常松律师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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