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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刑事辩护 2024-07-30 10:16 标签: 见证人 刑事诉讼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证人;
生理、精神有缺陷或者是年幼的,总之不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论活动的证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的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论活动的证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王艳律师

王艳律师

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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