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1、拘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一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职能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1.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侦查监督。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包括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对审判结果的监督、对死刑复核的监督。 4.执行监督。包括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刑罚变更活动的监督。 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有: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职能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项所要达到的程度或尺度。证据确实、充分的,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1、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不象物质损害那样对是否造成损害、损害的大小都容易认定。法院很难把握犯罪嫌疑人给予受害人的精神赔偿是不是在合理的范围内。 2、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赋予受害人的诉权,是仅对物质损害提起赔偿请求,如果受害人在诉讼中又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那就是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赋予受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超出了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
刑事诉讼侦查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仍未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后可延长1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后,可延期审理;如果是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以及流窜作案等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等。
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的一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