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社会保险法》的第三十九条则对即使发生了工伤、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仍由单位承担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022-08-10 14:59
工伤保险基金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的原则,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资金,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死亡之后本人或遗属的经济补偿问题。
支付范围: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丧葬补助金;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
(四)、康复性治疗费;
(五)、生活护理费;
(六)、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
(九)、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工伤预防和认定调查费;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方式一是: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
二是: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的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结算程序,明确结算期限,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2022-08-08 17:23
2025-02-24 14:43
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
2025-03-27 17:07
先行支付根据不同情形所支付的项目并不相同。
一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因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偿还或者向用人单位追偿。
2023-03-06 09:55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在判决中能否由用人单位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就应该由工伤全员承包基金支付,不能判决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2、如果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判决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责任,包括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