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散装食品的贮存位置可以不标明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表。
经营者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
食品名称、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2-08-05 16:34
2026-08-03 11:05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2-08-09 15:49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必须贯彻执行的技术法规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1.1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1.3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022-08-09 15:49
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和义务包括:
1.持证经营,保持经营场所和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责任;
3.组织职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
4.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调离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或病症的人员。
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2022-08-09 15:41
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和义务包括:
1.持证经营,保持经营场所和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责任;
3.组织职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
4.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调离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或病症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