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至上具体表现在:
1、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2、优先适用性;
3、不可违抗性。
不可违抗性:重点在违抗,在于法律,是指法律至上法律是最高的权威,违法必究是一个很重要的表现。普遍适用性:是指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适用、重点在于适用,在于人。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022-08-12 09:51
无效合同的具体表现情形有:
1、侵犯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3、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022-08-24 11:25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2-09-24 16:28
严重不良行为的具体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即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022-10-25 14:52
严重不良行为的具体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即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022-08-11 15:50
我国现行统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目前的统计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于1983年5月1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实施。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对《统计法》进行了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进行了修订,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统计法律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基本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二是统计法律杂统计法律制度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统计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统计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统计法律,高于其他统计法律制度。
统计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
一、统计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二、统计地方政府规章。
即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