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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刑事辩护 2024-05-15 13:55 标签: 公共安全 立案

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危险程度相当的方法导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定性立案的主观因素是行为人对具体行为的辨别认知,非故意或纵容危害发生;客观因素是行为人以上述四种外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因此,刑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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