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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其他 2024-05-13 13:44 标签: 适用范围 裁定

民事诉讼中,裁定适用范围如下: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第二,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第四,行政诉讼中,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刑事诉讼中,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房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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