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法院协商后,中级法院指定该市基层法院管辖;并通知与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2021-05-14 14:49
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范围包括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022-11-24 09:30
“专属管辖案件不能指定管辖。专属管辖是需要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的,不能指定管辖。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
2022-08-12 16:41
刑事诉讼法管辖转移方面的规定为第二十四条,即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022-08-10 13:54
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情形有两种: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22-11-30 11:24
“上级人民检察院是可以指定管辖的。 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