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情形

其他 2022-08-10 13:54 标签: 管辖 检察院 程序

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情形有两种: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十六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汪太华律师

汪太华律师

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

经济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东城]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