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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辩护 2024-04-26 14:01 标签: 刑事诉讼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尹丹凤律师

尹丹凤律师

黑龙江龙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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