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024-12-29 09:00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022-08-09 16:55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以下工作: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022-08-12 16:4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2022-11-18 10:3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使用范围为:
1、女职工不能从事劳动法规定的禁忌劳动,比如不能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2、公司对女职工要进行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比如不能安排怀孕超过7个月的女工作人员在夜间劳动或者延长8小时外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022-08-12 17:06
目前来说,职工大病医保包括了44种疾病,如下所示: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心脑血管内支架置入术后、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肢端坏疽、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发性(皮)肌炎、脂膜炎、癫痫、帕金森氏病、多发性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白塞氏病、系统性硬化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过敏性紫癜并肾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脑垂体瘤、尿崩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纤维化、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异常增生综合症、特发性肺纤维化、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症、肾病综合症、慢性心功能不全、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糖尿病合并心、肾、眼、神经病变;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血管并发症;脑卒中后遗症、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白血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