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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的嫖资是否收缴

其他 2024-04-17 14:04 标签: 嫖资 收缴

在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嫖娼无疑是最不容忽视的一种。
然而,关于如何处置嫖资的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
有人认为应将其定义为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也有人主张更适当的做法应该被定义为追缴。
这种理解上的偏差可能源于对"收缴"与"追缴"这两个词语的混淆。
实际上,收缴的主要目的在于回收那些明显因为违反治安管理而获取的非法财物,如违禁物品、赌博工具、赌资、吸毒及注射毒品器具,以及直接被某人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专属工具等。
相较之下,追缴的重点则在于那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赃款、赃物,甚至还包括非法所得利益。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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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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