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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成功后第一名弃标怎么办

建筑工程 2024-04-12 14:09 标签: 弃标 招标

招标成功后第一名弃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对于第一名的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未交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赔偿的,招标人可以要求第一名赔偿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梁明祥律师

梁明祥律师

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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