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下投标无效: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二、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在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或者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三、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后,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依我国法律及有关交易习惯,建设工程招标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约束力,具体体现在: (一)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 (二)如果招标人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但是,在下列情形下,招标人不再受招标行为的约束: (1)在招标的有效期内,无任何人响应; (2)招标工作结束,招标人已选定合格的中标人并与其签订了合同; (3)招标人终止,如死亡、解散、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
务必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并确保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一致,这是保障项目合法启动、避免保证金损失和法律风险的关键一步。
建筑工程招标具备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经招标的合同不可以转让。如果签订了合同后中标人将合同转让给他人将构成非法转包,法律是不允许的,这种情况中标人是需要承担一系列责任的。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效力,对当事双方共同产生约束力,中标人转让合同的属于放弃中标,这种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的行为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经过招标的合同能变更合同主体,但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1、要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2、明确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 3、把握好工程招标的条件; 4、把握好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5、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资格权限; 6、开展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7、严格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 8、拟制好招标文件; 9、把握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律师承办建设工程招标法律服务,首先应查明委托人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并据此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实质性内容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确定的基本内容包括招标方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主要指工程价款、投标方案、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否则应
邀请招标不属于公开招标,二者是两种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其投标人的数量有限,主要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事先已知投标者的数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其面向所有企业的招标方式,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