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不允许律师会见的情形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2-08-17 10:23 标签: 律师会见

  首先,机关工作人员涉及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应该是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初步定性判断应该是刑事案件。如果案情复杂重大、标的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实务中还可能存在放在异地看守所关押的情况。

  《刑诉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等3类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律师想要在侦查期间会见,是必须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即批准的。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一定是事先通知看守所的。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这里的“涉嫌”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受贿的金额(因为案件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至于数额是否达到50万元标准,以及是否属于“犯罪情节恶劣”,则是由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裁量后作出判断,其判断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侦查阶段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 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庞越律师

庞越律师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行政诉讼 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遗产继承 财产纠纷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