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2-08-24 09:53
不是。在实务中,因为一些合同虽未生效,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守约方的权益,也可以解除已成立但是未生效的合同。
2022-08-23 10:23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026-04-10 14:57
合同解除的前提:
一、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二、延迟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七、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2022-08-12 17:24
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具体有以下这些:
首先,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
其次,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第三,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
最后,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自愿放弃抗辩权。
2026-06-11 15:18
民法典规定,登记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如果质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未办理质押登记,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
质押未经登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质押合同是自成立时就已经生效的。当事人没有办理质押登记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是,未经登记的质押合同,不得以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