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2-08-24 09:53
不是。在实务中,因为一些合同虽未生效,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守约方的权益,也可以解除已成立但是未生效的合同。
2022-08-23 10:23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026-10-10 09:35
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预期违约
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026-04-10 14:57
合同解除的前提:
一、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二、延迟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七、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2022-08-12 17:24
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具体有以下这些:
首先,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
其次,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第三,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
最后,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自愿放弃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