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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涉外离婚诉讼有什么风险

涉外法律 2022-08-12 16:47 标签: 法院 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案件审理周期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很大。  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法院的传票,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由于通常有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因此法院通知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参加诉讼时,需要依据特别的法律规定。  第二,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难以确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难以强制执行。  特别是夫妻双方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时,由于国家间生活水准及经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抚育费数额没有可参照的标准;当事人双方在不同国家,子女抚育费的给付完全依靠双方的自觉诚信,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手段。  第三,国外财产调查受限。  国内一方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对国外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的财产提供充分证据,致使在国外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影响对国内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国外财产执行难。  由于各国对于承认、执行其他国家的生效裁判文书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根本就不承认其他国家的裁判文书,因此国外财产执行希望渺茫,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高依升律师

高依升律师

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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