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出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四)转出登记的日期。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登记下列事项:(一)机动车获得方式;(二)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三)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登记,并交验车辆:(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档案;(四)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五)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2021-02-20 14:00
一、申请条件在本市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二、办理地点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地点: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xx市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位于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2、其他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三、办理时限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四、收费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五、提交的资料: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但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3、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六、办理程序:1、查验机动车。需要查验机动车的,先要查验机动车然后再进行资料审核2、审核资料。车主将资料交办事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制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3、领取等级证书。现场领取和邮递领取两种方式。
2022-10-15 11:47
2022机动车年审新规定是在原来6年内的非营运6座以下小微型客车免检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检范围,将6年内的7座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
按照新规要求,新车还在6年以内,可以免检2次,每两年需要申请检验标志,不需要车辆上线检测。第6年和第8年时,车辆上检测线进行检测。对10年以上的私家车,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即10年至15年的每年检验1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检验1次。
汽车年审的规定。
2021-02-20 09:22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2022-10-31 16:04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2021-02-20 10:59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的登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由其负责机动车的登记工作,对全国的机动车实施统一管理,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保证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对机动车进行登记并核发牌证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机动车进行登记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机动车实行统一管理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现行的农用机动车管理体制,立法机关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等事项作了特别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等工作,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只是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和牌证发放等工作,至于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时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处罚、交通事故的处理等,仍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