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不赔付的,受害者可以到交警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0-10-31 13:52
直接到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诉交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2022-09-21 17:06
一、优化机动车检验“交钥匙”服务
滨州支队车管所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前期车辆检测“交钥匙”及预约检验服务改革成果基础上,总结便民利企成效,督促检验机构优化工作流程,整合服务环节,解决机动车年检时车主需申请受理、缴费、车辆上线、领取年检标等多个窗口办理的难题,实现机动车检验业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优化群众车检改革服务体验感和满意度。
二、提供延时服务、错时服务、周末检车服务
为解决群众上班时间与检验时间冲突问题,倡导鼓励检验机构灵活调整上班时间,采取早中晚延时服务、错时服务等工作方式,提高检验能力,为群众提供严格高效的机动车检验服务。
三、推出机动车检验“智能审核”“先发后审”服务
推广应用车辆检验智能审核系统,实现系统自动识别、比对检验结果,提升准确率、提高审核效率,实现监管审核工作自动化和智能化。
四、推广应用机动车检验预约服务
为解决上线检车排队等候问题,通过“滨州交警”、“滨州车管”公众号等媒介,公布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地址、预约及收费咨询电话等信息
五、推出机动车检验“容缺办”制度
为解决群众对新规新增要求不了解的问题,对已注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形式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不改变轮胎规格)的,经检验确认无其他不合格项,检验机构通过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变更备案后进行车辆检验。
2022-09-08 10:59
肇事逃逸对方不追究的,根据规定,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2022-08-11 17:23
交警可以投诉,可以到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诉交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2021-02-18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