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分为以下六大类:
1、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的信用行为。债务人在法律上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不动产。以不动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付,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便立即失效。因此,虽然发生债务时不动产被有条件地转让了,但是在全部债务偿清后,所有权马上就被收回。作为抵押品的不动产一般为土地和房屋等。
2、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占有抵押动产,并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由于不移转动产的占有而与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相区别,因动产抵押为不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的担保,故成立动产抵押须订立书面契约并经登记。
3、权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4、财团抵押
指以企业的全部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而担保债权的抵押形式。主要有英美的浮动担保制度和法国的铁路财团制度两种形式。英美的浮动担保制度为英国衡平法上的法律制度,其标的物为企业现在及将来的财产总和,设定者在担保权实行前,有权就其标的之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及处分;担保物于浮动担保实行之时始为特定。
5、共同抵押
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6、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022-08-22 11:48
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2、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3、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2021-02-06 15:18
担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那么其应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议或特别决议,则要让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以免其他股东对抵押的效力提出质疑。 2、应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交由抵押权人保存,防止抵押财产意外损毁而蒙受损失。 3、办理抵押的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有谁承担。 4、约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协助义务,以及注销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予协助的义务。 5、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是否人需要补足的责任要明确。 6、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的情况,如果因前述状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2-08-24 09:00
在诉讼法学理论上,回避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但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是根据其实施方式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即将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2022-11-24 13:45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 当前主要有:民事起诉状、民事反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答辩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撤诉书六种。 民事上诉状,也叫民事上诉书。民事答辩状,也叫民事答辩书。
2022-08-10 14:54
宪法规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确认性规范。它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 2.禁止性规范,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原则与基本精神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体现宪法的 法的属性。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这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 义务提供依据。 4.程序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