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并不是一样的。抵押担保的除斥期间: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由此看来,抵押担保的存续期间即除斥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除斥期间的算法是一样的:均为有约定的话从约定,无约定的话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的话,一般保证人免责;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免责。
抵押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不转移占有抵押给债权人进行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属于担保合同。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包括抵押合同。
房产可以抵押担保,但是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且进行抵押的房产应当是产权没有争议,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和保证期间不一致的,则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不一样;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的,则其除斥期间一样,一般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和保证期间不一致的,则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不一样;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的,则其除斥期间一样,一般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被查封的房产不能够抵押担保。房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后不得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物设定抵押担保,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房产成立在先的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作为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了解并同意所承担的担保责任类型及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担保人拒不履行其担保责任,债权人甚至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判决履行。
抵押担保中,担保人并不享有不安抗辩权,而是享有先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然而,在抵押担保关系中,担保人并不属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因此不适用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