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 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 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 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 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 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 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 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 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 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 方主要权利。
2020-10-24 16:43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24-03-30 14:37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比如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条款;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的条款;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格式条款的条款;
(6)双方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格式条款的条款;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的格式条款;
(8)违背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
(9)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格式条款。
2022-08-23 14:07
2023-12-21 11:29
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等情形。
2022-08-25 16:35
对于保险免责条款,即便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若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也应当认定这类保险免责条款无效。实践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点:
(一)设定索赔前置条件的保险条款是否有效。有些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首先要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求偿,这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求偿的权利,也不符合及时分散社会风险的保险功能。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免除其直接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条、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
(二)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是否有效。原则上应当认定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的效力,但对于非医保用药部分应作进一步筛选,如果使用了医保范围外的药品,而医保范围中有同种类或同功能可使用的药品,则应按医保范围内同种类或同功能药品的价格标准予以赔付。如此处理,既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又未从实质上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车损险条款是否有效。一些车损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据此主张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在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人免责;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全责时,保险人全赔;驾驶员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时,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总的赔付原则是:驾驶员在事故中的责任越大,保险人赔付比例越高。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尊重保险条款的约定。笔者认为,车损险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在车损险中不应当适用。保险条款关于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符合保险法理,也不符合缔约目的,亦有违公平原则,且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价值导向背离,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是否有效。一些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通知保险人,不在若干天内报案、提交有关保险单证,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由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