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 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 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 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 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 方主要权利。
具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497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除其责任的条款】 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理的方式要求在订立合同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违反上述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法律的规定是: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法定其他内容等。
格式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有:1、格式条款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加重对方义务或者排除对方权利;3、格式条款意思表示虚假等。
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等情形。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比如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条款;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的条款;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格式条款的条款; (6)双方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格式条款的条款;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的格式条款; (8)违背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 (9)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无效性并不直接导致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在特定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主要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特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仔细审查条款内容,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格式条款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即公序良俗),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借贷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或因歧视特定人群而设立的租房合同条款,均因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2.提供方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能通过条款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主要责任,也不能加重对方的责任或排除、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此类条款明显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违背了公平原则,应属无效。例如,运输合同中规定无论何种原因运输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或手机买卖合同中要求消费者自行承担所有检测费用和往返运费的条款,均因不合理地免除提供方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而无效。 3.特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人身安全是基本权益,任何免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责任的格式条款均不被认可。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无效。若允许此类免责条款存在,将严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