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和以物抵债区别为:是否现实给付。代物清偿是未履行的代物清偿协议不会导致原债务的消失。以物抵债符合现实的交付与受领时,以物抵债合同就符合了代物清偿的构成条件。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债务人原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但也不尽然。在双方当事人合意时,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仍然发生债消灭的后果。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十条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交通运输工具;(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六)原材料和产成品;(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2020-10-13 13:55
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以物抵债范围。
2020-12-25 17:35
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务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当代物清偿协议履行完毕之后该协议才方可生效。
2022-08-30 15:16
2022-09-06 09:58
以物抵债裁定可以撤销。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出现较大价值变化的时间发生于流拍和法院可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的合理期限之后,因不存在通过竞价程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此时,再以最后一次拍卖时所定的保留价裁定以物抵债则会对被执行人显失公平,故法院可裁定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2022-08-12 10:27
以物抵债裁定可以撤销。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出现较大价值变化的时间发生于流拍和法院可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的合理期限之后,因不存在通过竞价程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此时,再以最后一次拍卖时所定的保留价裁定以物抵债则会对被执行人显失公平,故法院可裁定撤销以物抵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