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举证,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2022-08-30 15:21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最高法院证据规则,作为患者应承担接受医疗单位治疗护理和损害结果存在的证据有:
在医疗单位治疗的病历及相关票据;
在治疗过程中的体温单、化验单以及医学影像、拍片、检查资料;
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现场实物等。
2023-06-06 09:18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患者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有关挂号证、收据、从医疗机构复制记录了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肋检查结果和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这些资料主要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理资料等。以及受到医疗伤害后的病例、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医疗伤害结果的存在。
2023-06-06 09:17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患者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有关挂号证、收据、从医疗机构复制记录了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肋检查结果和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这些资料主要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理资料等。以及受到医疗伤害后的病例、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医疗伤害结果的存在。
2022-08-31 09:41
2022-08-29 13:40
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