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具有“自下而上”和“公平投票”的性质。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性质,才能算是“民主选举”。协商民主侧重于民主形式。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022-08-10 10:11
民主选举的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具体表现为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绝大多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的普遍性反映了一国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程度,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参与是否有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票的效力相等。换言之,所有选民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等的差别,而享有特权或受到限制和歧视。所有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表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间接选举就是代表机关的代表不是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下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选举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条件,切合实际地规定,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是两种不同的选举方式。
(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无记名投票既秘密投票,这是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的一种选举方法。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就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无记名投票原则。
(5)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不可分割主体。
(6)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2022-08-10 13:33
对国家 :
有利于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把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扩大透明度,防止腐败,提供政府的威信;有利于增强 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对公民:
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民增强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培养公民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公民的积极性,是只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去;有利于体现人民当家作
2022-10-17 09:01
“基本民主权利如下: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有劳动、休息、受教育的权利等。根据《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022-08-10 13:50
一、我国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途径有:1、信访举报制度;2、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3、舆论监督制度;4、参加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
二、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明确代表联系群众内容和形式;广大群众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议案,然后再上传到国家权力机关。这就是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实行民主监督的途径。
2021-12-03 16:48
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包括:
1、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通过人大代表或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行使。
2、信访举报制度,通过电话、信访等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
3、舆论监督制度,通过新闻媒体监督。
4、参加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