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综上,首先建筑工程合同亦为合同的一种,故解除合同的条件也满足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合同条件的一般规定,但它又结合了建筑工程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实际情况规定了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以及国家对于建筑行业标准的特殊要求来界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024-09-18 11:02
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等等。
2024-09-24 10:09
2022-08-10 09:40
承包人无资质,而发包人已经知道但是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发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查、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24-11-01 10:07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应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单位。
二是资质证书。
所承包的工程范围应与该企业的级别范围相符。
三是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手续。
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区施工,应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应包括上述内容。
合同当事人也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2024-06-14 09:59
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的情形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
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
3、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程工期。
4、发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援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5、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流行性疾病以及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等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