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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其他 2022-08-11 10:15 标签: 看守所 在押人员 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犯死亡,应当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医疗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人犯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杜永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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