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法律顾问 2022-08-12 10:55 标签: 死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犯死亡,应当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医疗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人犯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二十七 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吴劲松律师

吴劲松律师

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行政诉讼 公司法务 债权债务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