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而制定的条例,此条例的制定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法律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2022-10-22 15:02
行政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2022-10-15 14:35
疫情期间的管理和措施有以下几点:
1、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各方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和重要性,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结合托育机构人群特点,细化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压实托育机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婴幼儿家庭的监护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积极做好秋冬季托育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2、健全防控制度,明确工作要求。各地要指导托育机构建立健全新冠肺炎疫情的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工作方案,明确防控职责和任务分工;明确卫生消毒、疫情报告、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等日常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和工作实际,依法依规、科学做好收托安排;
3、强化业务指导,落实管理措施。各地要按照《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四版)》要求,指导托育机构加强人员管理,做好收托婴幼儿的健康核查、体温检测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管理,重点做好婴幼儿生活区域的通风换气、清洁消毒及食品饮用水管理和垃圾分类;加强监测预警,做好流感等秋冬季常见传染病防控工作,降低与新冠肺炎叠加流行的风险;
4、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健康。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托育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联合相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2021-12-21 11:04
职工休假条例规定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2022-08-11 14:15
为了发展登山事业,加强对登山活动的管理,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登山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海拔5500米以上的相对独立山峰进行攀登、攀岩、滑雪、滑翔等探险活动。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登山活动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登山事业应当坚持发挥山峰资源优势,扩大开放和市场化运作,促进、发展登山特色产业的原则。开展登山活动应当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根据当地生态、资源和公共安全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有的山峰可以作出禁登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登山活动的管理,促进登山事业的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登山管理机构负责登山活动的管理工作。自治区登山协会负责登山活动的联络、协调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登山活动。
2022-08-12 10:09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五、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基本要求
(一)明确保护对象
依据传统村落调查与特征分析结果,明确传统资源保护对象,对各类各项传统资源分类分级进行保护。
(二)划定保护区划
传统村落应整体进行保护,将村落及与其有重要视觉、文化关联的区域整体划为保护区加以保护;村域范围内的其他传统资源亦应划定相应的保护区;要针对不同范围的保护要求制订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定。保护区划的划定方法与保护管理规定可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三)明确保护措施
明确村落自然景观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景观和生态修复措施,以及整改办法。明确村落传统格局与整体风貌保护要求,保护村落传统形态、公共空间和景观视廊等,并提出整治措施。保护传统建(构)筑物,参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提出传统建(构)筑物分类及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场所与线路、有关实物与相关原材料的保护要求与措施,以及管理与扶持、研究与宣教等的规定与措施。
(四)提出规划实施建议
提出保障保护规划实施的各项建议。
(五)确定保护项目
明确5年内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估算。提出远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