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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求婚前房产加名字过分吗

婚姻家庭 2022-08-10 14:03 标签: 婚姻 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使该房屋属于当事人婚前的个人所有财产,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在法律上可看作还是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那么该房屋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该房屋可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朱米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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