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你们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建造房屋,建造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应的房屋产权自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被拆迁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拆迁安置房自然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的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则拆迁安置房一般也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被拆迁的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或者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则对于安置房,另一方也是享有一定的份额的。
不同情况的具体认定 (一)彩礼的认定 婚后由一方家庭给付给另一方的彩礼,分两种情况: 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如果彩礼给付时,给付方明确约定彩礼只归己方子女或者特定一方个人所有,那么彩礼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只归一方所有,婚后给付的彩礼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2、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3、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故如双方离婚后才发现有共同财产未在离婚时分割,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未处理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拆迁后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分割财产分以下情况: 1.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离婚期间所继承的遗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如果遗赠人有遗嘱明确表示遗产只给一方继承的,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同场景下的彩礼属性认定 1. 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情形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彩礼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共同财产: 彩礼实际是领证之前就已经给付完成,仅在领证后才存入银行账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彩礼不会因为婚后存储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是领证后给付,但赠与人明确约定该彩礼只归女方个人所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彩礼应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婚后共同财产的种类: 1、工资、奖金。除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 2、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