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递交法院的起诉书与事实不符,被告可以在答辩状中指出来,并且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
法院会支持被告方的观点的。原告在起诉书中内容不属实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提供不属实内容涉嫌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责任。与此同时,必须揭露其虚假的事实或者证据,否则法院也许采信,因为法庭上是用证据说话的,如果其证据对方没有有力反驳,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查,所以要引起重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022-08-08 16:42
民事起诉状写的与事实不符,作为被告,可以在答辩状中写出来,同时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022-08-09 10:01
2022-08-09 16:51
2024-10-30 10:23
笔录与事实不符必须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来推翻之前的笔录,否则就要承担该笔录的后果。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2024-10-15 10:00
录口供说的与事实不符是可以更改的,但是必须提供有力证据才能推翻。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七十七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