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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况都有哪些

其他 2022-08-09 15:38 标签: 加收滞纳金 情况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加收滞纳金有以下的情形:1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2.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3.纳税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并按规定预缴税款的,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的;4.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的;5.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6.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7.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的;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的;8.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 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9.其他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李娟律师

李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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