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况都有哪些

其他 2022-09-07 13:46 标签: 滞纳金 情况 内容

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包括以下九种:

1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2.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

3.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并按规定预缴税款的,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的;

4. 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的;

5.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

6.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

7.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的;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的;

8.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 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

9.其他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翟立君律师

翟立君律师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劳动工伤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