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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轻伤案件处理规定

刑事辩护 2022-09-02 09:09 标签: 公安部 轻伤 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条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五条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六条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七条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戎本亮律师

戎本亮律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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