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实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短期内可能企业所得税少交或不交了,但是一次性扣除只是一项递延政策,免除的是税款利息,并不是税款。
法律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2-09-03 15:19
企业2023年12月31日新购置固定资产500万以下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该项优惠并未限定行业,所有行业皆可享受。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扣除”,也可以选择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如选择一次性扣除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即可享受。
1.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界定:
单位价值是指一个、一台、一辆、一套等的价值,小于等于500万元。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购建设备附加的土建费、安装费、运输费等因全部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都要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
2022-08-25 09:54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023-05-19 15:10
正常的全面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是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财税[2008]17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22-09-27 14:54
折旧固定资产的年限为: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2022-09-16 14:35
出售固定资产,若固定资产为一般纳税人不动产,则可以视乎实际情况按照简易征收5%征收率或一般征收9%的税率计征;若固定资产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动产,则一般按照5%征收率进行计征。若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不属于不动产时,则按一般征收9%的税率或按简易征收3%征收率减按2%计征,而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不属于不动产时则一般减按2%征收率计征。
由于固定资产不同属性以及不同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优惠以及相关税率征收率各不相同,因此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