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哪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其他 2022-09-03 13:33 标签: 人民政府 永久农田 社会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另外,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严格管理,实行特殊保护: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张永强律师

张永强律师

河北庶宁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