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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来合肥人员最新政策

其他 2022-09-08 15:30 标签: 回合肥人员 政策 规定

一、全市所有火车站、飞机场、高速道口、码头,对涉疫地区来(返)肥人员,需查验安康码、行程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来(返)肥人员要主动配合落实防疫要求,高风险地区来(返)肥人员,进行7天集中医学观察;中风险地区来(返)肥人员,有集中隔离意愿的,提供免费服务。对居家医学观察人员的家庭成员,允许休假4天。

二、继续从严管理进口冷链食品和非冷链物品,做到应查尽查,切实做好“人、物和环境”同防。

三、继续延续全市区域核酸检测三天一检,做到应检尽检。后期视情及时调整。

四、加大重点人群检测力度,适度加密检测频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重点人群精准核查工作。加强对涉疫地区来(返)肥人员数据摸排,第一时间落地查人、不漏一人。

五、力求安康码赋码准确、解码便捷、错赋即改。市民如发现赋码有误,请拨打12345热线,相关部门将及时核实纠正。

六、小旅馆、出租房、网约房、洗浴场所、民宿等“五小场所”要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常态化督查。

七、全市所有公共场所一律严格落实安康码、场所码“两码联查”,人员全程戴口罩。如有不落实甚至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置。

八、全面加强大中型活动管理,确需开展的,需提前报备并制定疫情防控预案,从严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倡导涉疫地区来肥人员4日内不参加聚集性活动,确需参加的,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九、倡导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如必须前往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回肥后主动向社区报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秦冰律师

秦冰律师

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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